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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杂技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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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杂技家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7-07-17〗 〖来源:〗 〖作者:〗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各民族杂技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杂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内蒙古杂技家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广大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和发展民族杂技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上进行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会员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杂技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发挥本协会自身优势,加强与国内各省区协会的交流、往来,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促进杂技艺术的提高、创新和杂技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七条: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杂技文化产业。

        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维护杂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工作和居住的年满十六周岁,在杂技艺术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杂技工作者,赞同本会章程,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协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有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因违反章程或违犯政纪、国法,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可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调离杂技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杂技事务者,本协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

        第十二条:凡对我区杂技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外国杂技家和旅外华人杂技家,经审核批准后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缴会费,但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机构为全区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撰写工作报告;

        3.制定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杂技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负责召开代表大会及休会期间协会重大人事工作的决议等事宜。主席团成员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协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主席团成员有需要增补的,可以由主席团提名补选。

        第十五条:全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协会主席团成员任期内,由于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撤消职务以上行政处罚或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应由协会主席团向协会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经过协会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对违反会章或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会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主席团。

        第二十条:本会终止活动需经全体代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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