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内蒙古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国家联系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作家协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内蒙古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保证创作自由,广泛团结全区各民族作家,繁荣和发展全区各民族的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的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建设民族文化大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团结、服务、倡导、繁荣”的原则。
二、 任务
第五条:本会积极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文学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
第六条:本会鼓励和引导会员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努力学习,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努力创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各种文学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人才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八条:本会大力组织和推动我区文学理论研究和文学批评活动,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促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本会积极培养各民族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自治区的社会主义文学队伍,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
第十条: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以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
第十一条:本会促进并加强同各省、市、自治区文学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和往来,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二条:本会积极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三条: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四条:本会努力加强同企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搞好全国文学创作内蒙古中心的工作,落实创作规划,努力完成“三大件”的创作任务。
三、 会员
第十五条:各盟、市作家协会(文协)为本会团体会员:自治区内产业文联的作家协会(文协)经申请,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凡在自治区工作和居住的,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盟市文联或作协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1、在区内外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文艺评论、理论研究著作作者;
2、从事文学翻译、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3、经申请被吸收的中国作协会员,即为本会当然会员;
4、凡从事文学创作、翻译、研究的专业性群众学术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主席团审议批准的,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直到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 组织
第十九条:本会的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当然委员和委员组成,经协会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各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当然委员,其资格随团体会员代表的变化自动取消或递补;作为有成就和影响的作家当选的委员,任期至代表大会届满为止。委员会负责召集协会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名誉委员等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推举产生。
五、 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