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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舞蹈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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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舞蹈家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7-07-18〗 〖来源:〗 〖作者:〗 〖字体:

一、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舞蹈艺术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团结和组织全区各民族舞蹈艺术工作者,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
       第三条  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指引下,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二、任务

       第五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和舞蹈工作者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六条  鼓励各民族舞蹈艺术家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深入生活,加强艺术实践,提高文化艺术修养,解放思想,勇于改革创新,积极创作具有时代特色的舞蹈艺术作品,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舞蹈艺术事业服务。

       第七条 加强(会员)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组织专业性和群众性舞蹈活动,以促进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与创新。

      第八条 加强舞蹈评论、理论研究活动,提倡不同学术观点的自由讨论,重视创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展开实事求是、有艺术分析的评论工作,为建立雄厚的舞蹈理论队伍而努力。

       第九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舞蹈艺术家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舞蹈艺术家团体的联系与往来,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做好国内外舞蹈界的信息交流,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平做出贡献。

       第十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权力机构为协会代表大会,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设全委会。全委会有当然委员代表组成,经协会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当选的委员任期至届满。代表在大会休会期间,全委会负责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需要增选或罢免主席团成员,接受主席团成员的辞职。

       第十三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全委会,并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本会实行秘书长责任制,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名誉主席和顾问。名誉主席和顾问经代表大会协商,由主席团聘任。

四、会员

       第十六条 各盟、市舞蹈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自治区内产业文联(文协)的舞蹈家协会经申请,由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和居住的公民,在舞蹈艺术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舞蹈艺术家,自愿提出申请,经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应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按期缴纳会费。

五、其他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协会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全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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