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摄影家协会(简称内蒙古摄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区各民族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是联系团结广大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主席团及其常设机构在自治区文联的领导下,独立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内蒙古摄影家协会是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广泛团结内蒙古自治区各民族摄影艺术家和摄影工作者,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建设自治区民族文化大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为繁荣和发展自治区摄影艺术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的特点开展业务、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自治区各盟市摄影家协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自治区内产业文联的摄影协会和其它盟市级以上摄影团体,经申请,由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和居住的,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编辑、翻译、教学、暗房器材研究和摄影组织领导等摄影领域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审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志愿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者,按照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和入会细则,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推荐。
第八条 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提案、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要有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和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会员有交纳会费义务。
第十条 凡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或违犯政纪国法,损害了本会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者,经查实,视其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和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层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委员会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主席团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名誉主席和顾问。名誉主席和顾问由代表大会或主席团协商推举产生。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六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和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七条 本会以广泛团结摄影艺术和摄影工作者为己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广大会员和摄影工作者学习政治,加强道德修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业务水平,深入生活,并通过各项会务活动,联系群众、解放思想,勇于创新,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繁荣发展内蒙古摄影艺术事业。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创作活动,弘扬主旋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和风格的多样化。组织和推动自治区摄影理论、摄影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成绩优异的摄影艺术家和他们的艺术成果。鼓励出人才、出精品。
第二十条 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业余摄影艺术活动的开展、加强与自治区各类摄影团体的联系,重视少数民族摄影人才的培养和扶持,不断壮大摄影队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并加强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的联系、增进同台、港、澳地区及海外侨胞摄影团体的交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第二十二条 促进国际摄影艺术交流,扩大与国外摄影团体的友好往来,努力为宣传内蒙古、建设内蒙古,为发展各国人民和摄影艺术家的友谊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维护会员和摄影艺术家在创作、发表、出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资助;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加强协会经济建设,发展壮大协会经济实体,建立健全自治区图片市场,扩大协会有偿服务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内蒙古摄影家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协会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停止活动需经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