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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7-07-18〗 〖来源:〗 〖作者:〗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电视艺术家协会,简称内蒙古视协。
         第二条:性质: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内蒙古各民族电视艺术家自愿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宗旨:[以]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共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广泛团结内蒙古各民族电视艺术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繁荣和发展内蒙古电视艺术事业,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而做贡献。
       第四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指导下,按本会的自身特点,组织和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电视艺术事业,在编剧、导演、摄像、策划、制作、录音、表演、制片、评论、教学、研究、译制、管理和其它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电视艺术家和电视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各盟、市电视艺术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自治区产业文联的电视艺术工作者协会,经申请和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自治区内与电视相关单位所属学术性群众团体,经申请和本会批准,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和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奖励和福利及时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接受本会指导,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八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公民,在电视艺术领域有一定的成就,拥护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机构批准,可加入内蒙古自治区电视艺术家协会。
       第九条入会程序与办法:符合会员标准,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一名以上会员介绍,经主席团会议批准方可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权利:内蒙古自治区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权利;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自愿入会与退会权。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及时准确的像本会反映创作情况与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会费:团体会费由个团体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具体金额由主席团或全委会讨论决定;个人会费按一次性终生会费300元。或以一届按100元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经委员会或主席团讨论,予以除名。



第三章任务

       第十四条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服务、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十五条本会鼓励并组织会员和团体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发现、培养、推荐新生力量,尤其注意培养蒙古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电视艺术人才,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各项会务活动,为促进电视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通过信息咨询、业务交流、人才培训、推优评选等活动,加强与会员的业务联系。
      第十七条本会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电视艺术家协会的联系,增进同台、港、澳和海外侨胞电视艺术团体的交往,促进国际电视艺术交流。
      第十七条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组织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九条  本会协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全委会。全委会由当然委员和委员组成,经协会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各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当然[理事]委员,其资格随团体委员代表的变化自动取消或递补;作为有突出成就的电视艺术家而当选的全委会委员,任期至代表大会届满为止。全委会负责召集协会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全委会选举产生协会主席、副主席,并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协会主席为本团体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有很会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成员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由协会代表大会协商推举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电视艺术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费、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章修改权属于协会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电视艺术家协会全委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电视艺术家协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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