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联概况  |   领导言论  |   文联动态  |   计划规划  |   法规文献  |   文艺家协会  |   文联刊物  |   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  |   作品展示  |  
 
 
当前位置:首页>>法规文献>>法律法规
电影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9-12-22〗 〖来源:〗 〖作者:〗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打印本稿〗〖关闭〗  
 
 
 
蒙 ICP 备 号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办公室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E-mail : nmgwxysjlhh@163.com   电话:0471-4934352   传真:0471-4925404  邮编:010010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路318号,内蒙古文联
荐用 IE5.0 或 NS6.0 以上版本浏览,最佳显示 1024*768 网站地图